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向83名激励对象授予117.5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方益
2020年2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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