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 临-06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货款款项 103,857,382.04 元;保全担保费 100,000 元;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46,4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4,508,782.0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且湘电风能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针对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成科技公司”)与湘
电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风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电股份”)、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泰”)的债
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案,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涉及诉讼暨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 临-030)以
及 2019 年 7 月 5 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9 临-035)进行了披露。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签发的(2018)湘民初 3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
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29 日,弈成科技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
电风能、湘电股份对于南通东泰欠付弈成的 100,924,354.05 元货款承担支付责
任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因第三人南通东泰破产,弈成科技公司变更
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湘电风能、湘电股份将 103,857,382.04 元支付给南通东
泰,归入南通东泰的破产财产。受理案号为(2018)湘民初 31 号,此案已庭审
完结,现已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6 年至 2017 年间,弈成科技公司与南通东泰签订多份关于销售风电叶片
真空灌注环氧树脂系统等生产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弈成科技公司完整履行合
同项下供货义务后,南通东泰未依月足额付款,欠付货款金额合计
92,853,041.63 元。后经弈成科技公司起诉南通东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7)沪 02 民初 1235 号判决,判令南通东泰向弈成科技公司支付欠款
92,853,041.63 元;判令南通东泰向弃成科技公司支付以 92,853,041.63 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8 月 24 日起算至判决
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判令南通东泰支付弈成科技公司律师费 80 万元;判令
南通东泰支付弈成科技公司保全保险费 185,706 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
计 521,800 元由南通东泰负担。弈成科技公司与南通东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后,又向其提供价款为 3,537,700 元的货物,南通东泰至今未支付前述货款。因
南通东泰与湘电风能签订有多份采购合同,湘电风能尚拖欠南通东泰货款未作清
偿。根据湘电风能 2017 年 11 月 2 日在南通东泰发出《往来款询证函》所作确认,
湘电风能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少拖欠南通东泰 167,985,738 元。南通东泰至
今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湘电风能主张其到期债权,也未对弈成科技公司做
债务清偿,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因湘电风能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湘
电股份系湘电风能公司唯一股东,湘电股份如不能证明湘电风能财产独立于股东
自己财产,则应对湘电风能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 年 5 月 10 日,弈成科技公
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因南通东泰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弈成科技公司向南通东泰申报债权 100,152,972.89 元,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湘电风能公司向
南通东泰公司支付人民币 103,857,382.04 元,上述回款项归入南通东泰公司的
破产财产;(2)判令湘电股份就湘电风能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
令湘电风能、湘电股份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100,000 元及诉讼
费。
2、诉讼请求:
(1)判令湘电风能向弈成科技公司支付人民币 103,857,382.04 元,上述追
回款项归入南通东泰的破产财产;
(2)判令湘电股份就湘电风能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湘电风能、湘电股份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100,000 元及诉讼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1、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
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103,857,382.04 元,上述追回款项归入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
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
2、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 100,000 元;
3、驳回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46,400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51,400 元,由湘电风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
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中已明确判定公司将不会对本案的债权承担
任何责任,湘电风能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湘电风能依法
将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 3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