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公告编号:2019-047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诉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43,492,738.75 元(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执
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 39 号]、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 55 号],
就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上海
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作出再审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0 年 3 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
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
提起诉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 3,400 万元人民币,上海机
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 年 4 月 20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 156、
157、158 号等三起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公司承担
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
14,629,741 元,公司已于 2005 年 1 月 26 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由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执行和解后将债权转让第三方,上海文盛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管”)作为最终受让方,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
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并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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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
二、一审情况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文盛资管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变
更文盛资管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7 年 5 月,上海二中院作出《执行裁
定书》([2017]沪 02 执恢 00062 号、00063 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公司
的银行存款。2017 年 7 月 13 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17)沪 02 执异 61 号、
62 号执行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
三、二审情况
2017 年 8 月 9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作出(2017)
沪执复 14 号、15 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公司复议申请。2017 年 9 月 12 日,
上海高院作出(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四、再审情况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
62 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
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 年 6 月 28 日,最
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 39 号、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
海高院(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62 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事宜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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