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云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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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云商 公告编号:2018-013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苏宁云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

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近东先生。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49,414,96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8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4,515,915,9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5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393,297,0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498,9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其中,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498,995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3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孙为民先生、张彧女士、杨光先生、独立董

事柳世平女士、监事李建颖女士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蔡含含律师、林亚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赞成票 4,549,155,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3%;反对票

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3%;弃权票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2

赞 成 票 426,536,4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392%;反对票 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65%;弃权票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 4,548,419,9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81%;反对票

9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5%;弃权票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赞 成 票 425,801,0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7669%;反对票 97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288%;弃权票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蔡含含律师、林亚青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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