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2-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维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以现场表

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 581 号三维大厦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越

伦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 195,591,837 】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7.98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3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95,728,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8.012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56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星展测控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697,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40%;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37,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0050%;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99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697,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40%;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37,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0050%;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99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星展测控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697,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40%;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37,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0050%;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99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4、《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591,8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00%;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1,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1.2680%;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8.73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2、3、4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维通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轶男

负责人: 沈田丰 张丹青

8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维通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