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1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1
份、监管关注函 1 份、问询函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函
2013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 94 号),主要内容包括:公
司 2013 年 2 月至 5 月期间以自有资金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共计 1.59 亿元,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但公司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9.2 条、第 9.10 条的规定。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沟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
次发生。
(3)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关注函
201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 157 号),主要内容包
括: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并对外披露该事项。201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上述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并决定以公司自有资金对项目前期进行了投资建设,后
续公司继续以自有资金分期投资进行项目建设。深交所对此高度关注并要求对公
司将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改为自有资金的合理性、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
程以及知悉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事项做出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并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出具《关于对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就上述问题向深交所提交了
相关回复说明。
(三)问询函
(1)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
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120 号),主要内容包
括: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公司 4.84%与 4.24%的股份,深交所要求公司
核实这两名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第一时
间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核实并取得《关于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后提交至深
交所,解答问询函的内容。深交所未再行进行问询。
(2)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
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196 号),主要内容包
括:公司股票在公司披露认购 Evatran Group,Inc.优先股的前几个交易日发生异
常波动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俞迪辉在当时减持了公司股份,深交所要求公司
对本次投资协议的信息保密工作进行自查,并说明该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票前
是否已知悉本次投资协议事宜以及减持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公司收到上述问询
函后进行深入自查,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向深
交所提交了问询函回复。深交所未再行进行问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