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 2018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周文彬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周文彬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周文彬先生的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公司提名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文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3、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补选鹿国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提名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提名人选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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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鹿国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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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沙智慧 王荣朝 卢青
201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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