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 16 层西
邮政编码: 250100 网址:WWW.QILULAWYER.COM
电话:0531-62323888 传真:0531-62323887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
司董事会委托指派韩晓龙律师、辛欢律师出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料,对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副
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上发布了
第 1 页 共 4 页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
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
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等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4 人,代
表股数 156,560,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892%。另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数 29,2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033%,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7 人,代表股数
156,589,532 股,占公司总股的 17.7925%。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1 月 18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逐项表
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议案包括特别决议事项和普通决议事
项,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第 2 页 共 4 页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之二以上通过,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关于公司就山东胜邦绿野化学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补充协议的提案》、《关于公司与重庆市
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的提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对持
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推举出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第 3 页 共 4 页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辛欢、韩晓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