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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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7] AN -375-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7]AN375-3号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或“上市

公司”)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平潭发展的委托,担任平潭发展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平潭发展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

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7]AN375-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国枫律证字[2017]AN375-2 号)(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中福海峡(平潭)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2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之二》”)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

上,就《问询函之二》中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1

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平潭发展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之二》问题 1:“根据你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

资源”)受让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实业”)

40%的股权。请你公司:(1)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推荐、表决权和决策权相关安排,说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变更。(2)

说明未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的具体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层面、上市公司层面董事及高管推荐情况、重大事项决策

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3)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因中核资源受让山田实业的股权而发生变更

(一)山田实业及刘平山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山田实

业持有平潭发展 27.72%的股份,为平潭发展的控股股东。

根据山田实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山田实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如下:

2

公司名称 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平山

住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1楼

成立日期 2004年10月13日

营业期限 2004年10月13日至2034年10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66175998F

林业开发、林业服务(不含限制禁止类);林业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推广;汽车零配件的研发与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田实业现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香港山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4,800 4,800 60

2 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3,200 3,200 40

合计 8,000 8,000 100

根据山田实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山田实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

组成,其中由香港山田委派四名董事,中核资源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会是山田实

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山田实业的一切重大事宜,除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外,其他事宜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山田实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董事委任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山田实业现任董事分别为刘平山、陈智微、王志明、林琅以及周笑华,

董事长为刘平山先生,副董事长为陈智微女士,其中刘平山、王志明、林琅及周

笑华四位董事均由香港山田委派,陈智微董事系由中核资源委派。因此,香港山

田作为山田实业的控股股东,能有效控制山田实业的董事会。

根据平潭发展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以及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结

构变更的进展公告》相关内容,刘平山先生已将其持有的香港山田 51%股权无偿

3

赠与给其女刘好女士,并已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成相应手续,因刘平山

先生与刘好女士为父女关系,此次股权赠与属于同一家族控制下内部人员调整,

同时双方签署了《委托协议书》,约定刘好将该等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股份

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刘平山先生,刘平山先生的股份表决权及在香港山田、山田实

业以及平潭发展的任职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核资源受让山田实业 40%股权后,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仍为山田实业,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平山,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董事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推荐、表决权和决策权相关安排

1.平潭发展非独立董事的委派及董事会表决事项范围

根据平潭发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选或增补。平潭发展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

产生和罢免。董事会各成员应当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形成董事会决议,根据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董事会行使或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潭发展现任董事会由刘平山先生、王志

明先生、季欣华先生、蔡妮娜女士和吴克忠先生组成,其中,蔡妮娜女士和吴克

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会成员的任职均由平潭发展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及其决策权限范围

根据平潭发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

工作细则》规定,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方

可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4

会聘任或解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须按照平潭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在相关授

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潭发展现任董事长为刘平山先生,副董

事长为王志明先生,现任董事会秘书为李茜女士,现任总经理为丁湋先生,现任

副总经理为洪跃华先生,现任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为赵玉林先生。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除赵玉林先生的副总经理任职是由平潭发展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其财务总监任职是由平潭发展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其余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均由平潭发展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中核资源与山田实业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的协议与

安排

根据山田实业及中核资源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不存在其他协议安

排的承诺函》,除《股权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福建华闽进出

口有限公司与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以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平潭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核资源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山田

实业、山田实业控股股东香港山田、山田实业原股东福建华闽以及山田实业其他

关联方与中核资源或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协议、事项或安

排。

综上,经查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推荐、表决权和决策权相关安排文件,并查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田实业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因中核资源受让山田实业 40%的股权而发生变更,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山田实业,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平山先生。

5

二、未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的具体

安排

(一)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层面对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的安排

根据山田实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董事委任文件,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

组成,其中香港山田委派四名董事,中核资源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会是山田实业

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山田实业的一切重大事宜。除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外,其他事宜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后生效。本

次交易不涉及对山田实业的股东董事委派人数、董事会表决方式以及对应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的调整。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层面对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的安排

1.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选聘方式

根据平潭发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选或增补。本次交易不涉及

对上市公司董事选聘方式的调整。

根据《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山田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中核资源将通过山田实业向上市公司董

事会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并由上市公司在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

序后确定。

2.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

根据平潭发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

工作细则》规定,平潭发展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6

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选聘方式的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和中核资源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为推动平潭发展在光伏

发电业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发挥中核资源作为战略合作方的积极作用,中核资源

拟向平潭发展董事会推荐 2 名副总经理候选人,具体推荐人选将由平潭发展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等决策程序后决定是否聘任。

3.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及财务管理机制

根据平潭发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控制度的

规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上述相关规章制度或在相关授权

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及

财务管理机制的调整。

(三)未来 60 个月内上市公司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作出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平山先生与其女刘好女士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共同

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

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

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若因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

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交易对方对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作出承诺

交易对方中核资源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并维持现有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本公司认可并尊重刘平山先生作为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

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对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若因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未因中核资源受让山田实业 40%的股权而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山田

实业,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平山先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平山先生与其关联方

刘好女士以及交易对方中核资源已经作出了明确、有效的关于未来六十个月内维

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如该等承诺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能够有效确

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 超

蒋 伟

2018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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