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关于对公司重组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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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18]000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上市公司”、

“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并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30 号),我们作为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申报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

抽查程序。现就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2:重组报告书显示,2017 年 1-6 月、2016

年标的资产与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达 6.12 亿元、6.78 亿元,分别占报告期末

标的资产净资产 141%、16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关联交易将

大幅增加。请公司: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第三十

七条的要求,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并结合标的资产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未来三年内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并预计关联交易金额。

1

(2)说明在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公司如何保证本次购

买标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公司如何保证中小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

(3)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4)请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第三十

七条的要求,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并结合标的资产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未来三年内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并预计关联交易金额。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建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

下合称“国建新能”)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为国建新能为其提供电站建设

EPC 总包及光伏组件采购服务。

2、标的公司从事光伏电站投资,并不从事电站建设相关业务,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为其提供电站建设相关服务,将电站建设的设计、采购、施工

等工作委托给 EPC 总包商负责组织实施,标的公司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

标的管理和控制,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消耗,运用 EPC 总包商的管理经验

为标的公司创造更多效益,具有合理性,同时光伏行业中也存在众多的光伏电站

投资商,其自身并不从事电站 EPC 总包业务,符合行业惯例。

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国建新能的关联交易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瓦

年度 关联方当年平均采购单价(含税)

2015 年度 7.58

2016 年度 7.72

2017 年 1-6 月 7.20

2

报告期平均单价 7.58

经查询同行业 26 家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50 份公开披露的重大合同,电

站 EPC 总包服务合同的平均定价约为 7.51 元/瓦,报告期内国建新能的平均造价

约为 7.58 元/瓦,与查询的市场平均价格较为一致,定价具有公允性。相关合同

列示如下:

合同金额 含税单价

披露时间 公司名称 兆瓦数 合同名称

(万元) (元/瓦)

与顺琦太阳能签订丰宁县万胜

2017/9/30 露笑科技 70 45,500.00 6.50

永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康平鑫阳张强 20MW 光伏发电

2017/8/10 中海阳 20 14,378.00 7.19

项目

与杭嘉新能源签订万邦物流园

2017/5/26 宁波建工 60 36,119.60 6.0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与汝州振兴签订蟒川任庄地面

2017/7/12 珈伟股份 20 13,000.00 6.50

光伏电站项目

与宁强振宁签订宁强县桑树湾

2017/7/12 珈伟股份 40 26,000.00 6.50

生态农业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与铜川巨光签订陕西铜川巨光

2017/5/16 特锐德 30 18,840.00 6.28

印台光伏电站项目

与中新能签订互助光伏发电项

2017/4/10 太阳科技 60 47,940.00 7.99

与诚尚能源及高贺签订魏沟村

2017/4/1 华明装备 20 12,600.00 6.30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与工程公司签订扎鲁特旗阿日

2017/4/1 露天煤业 10 6,460.48 6.46

昆都楞风电场光伏电站项目

与星辉电力签订河南驻马店确

2017/3/30 特锐德 26 13,992.00 5.30

山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与星火电力签订河南驻马店汝

2017/3/30 特锐德 13 6,890.00 5.30

南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山东寿光鸿海地面光伏发电项

2017/3/16 中国电建 125 83,800.00 6.70

与灵璧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

2017/2/27 西藏能源 6 4,400.00 6.79 签订了 2017 年灵璧县光伏扶

贫电站项目

与东源县老围光签订东源县老

2017/1/16 瑞和股份 40 24,033.33 6.01

围光伏电站项目

与中新能签订互助光伏发电项

2016/12/28 太阳科技 40 31,960.00 7.99

与中铝宁夏签订太阳山光伏发

2016/12/23 银星能源 9 5,637.06 6.02

电厂补容提效改造项目

与中铝宁夏签订红寺堡光伏发

2016/12/23 银星能源 10 6,281.69 6.27

电厂补容提效改造项目

与天硕太阳能签订齐齐发大市

2016/12/12 特锐德 10 5,750.00 5.75

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16/10/19 恒瑞能源 30 20,400.00 6.80 与翔晟新能源签订安徽霍邱潘

3

合同金额 含税单价

披露时间 公司名称 兆瓦数 合同名称

(万元) (元/瓦)

集左王村、李岗村光伏发电项

与漳泽电力签订光伏并网发电

2016/10/12 科诺伟业 15 18,300.00 12.20

项目

与秋林光伏签订长岭县秋林光

2016/9/29 智慧能源 23 15,545.00 6.76

伏项目

与广西永旺农业崇左罗白农业

2016/9/22 智慧能源 60 39,000.00 6.50

光伏项目

与恒阳光伏莘县观城恒阳瓦菌

2016/8/31 特锐德 20 15,056.62 7.53

菇大棚光伏电站项目

与山东星球孵化及其高贺签订

2016/7/28 华明装备 60 45,000.00 7.50

米山顶村光伏电站项目

与山东星球孵化及其高贺签订

2017/3/31 华明装备 20 15,400.00 7.70

米山顶村光伏电站项目

与汝州鑫泰签订汝州鑫泰光伏

2016/6/13 森源电气 60 51,600.00 8.60

电站项目

与讷河齐能签订兴旺光伏电站

2016/6/6 九洲电气 20 16,500.00 8.25

项目

与阳谷光耀签订阳谷光伏农业

2016/6/6 九洲电气 12 9,992.00 8.33

示范项目

与群利太阳能签订昂昂溪区胜

2016/6/6 九洲电气 5 4,000.00 8.00 利村分布式光伏发电渔光互补

项目

与昂瑞太阳能签订昂昂溪区胜

2016/6/6 九洲电气 3 2,400.00 8.00 利村分布式光伏发电渔光互补

项目

与恒瑞新能源签订霍邱县光伏

2016/5/27 恒瑞能源 20 13,435.00 6.72

扶贫项目

与奧瑟亚环球签订富平地面光

2016/3/29 军工智能 40 32,400.00 8.10

伏电站项目

与赛维太阳能签订邹城赛维煤

2016/3/29 特锐德 20 14,900.00 7.45 炭塌陷区光伏生态园光伏电站

项目

与国昶新能源签订浑源县驼峰

2016/3/29 特锐德 20 17,900.00 8.95

乡光伏电站项目

与中能晶阳签订太原不锈钢产

2016/3/29 特锐德 20 17,000.00 8.50

业园区瓦光伏电站项目

与国昶新能源签订国昶河津光

2016/3/29 特锐德 20 17,000.00 8.50

伏电站项目

与奧瑟亚环球签订富平地面光

2016/3/28 军工智能 40 32,400.00 8.10

伏电站项目

与亿鑫能源签订怀来县亿鑫能

2016/3/15 红鹰能源 150 99,900.00 6.66

源光伏发电项目

与甘肃恒通签订甘肃恒通屋顶

2015/12/25 阳光电通 6 4,800.00 8.00

光伏发电项目

涉县偏店和陕县张茅乡并网光

2015/12/1 中安消 49 36,750.00 7.50

伏发电站系统集成项目

4

合同金额 含税单价

披露时间 公司名称 兆瓦数 合同名称

(万元) (元/瓦)

涉县偏店和陕县张茅乡并网光

2015/12/1 中安消 20 15,200.00 7.60

伏发电站系统集成项目

与山东诚尚签订山东诚尚光伏

2015/11/10 特锐德 40 33,200.00 8.30

电站项目

与河北宏创签订了库尔勒光伏

2015/10/24 恒华科技 20 14,300.00 7.15

发电项目

与浙江贝盛签订浙江省湖州市

2015/9/11 兆新股份 43 34,400.00 8.00

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

华网电力 与万阳新能源签订河北邢台万

2015/9/9 50 43,500.00 8.70

工程 阳光伏并网项目

与控股股东森源集团签订禹州

2015/6/11 森源电气 1000 850,000.00 8.50

市光伏电站项目

与中节能太阳能签订中节能柯

2015/5/5 大盛微电 20 14,314.13 7.16

坪光伏电站项目

公司与核建二二公司签订太阳

2015/3/31 兆新股份 1000 800,000.00 8.00

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与冠丰农业签订冠丰农业光伏

2014/8/19 特锐德 50 62,500.00 12.50

发电项目

与金昌海润光伏签订金川区光

2013/9/12 海润光伏 70 62,860.00 8.98

伏并网发电项目

平均含税单价 7.51

4、目前标的资产处于在建状态且与国建新能仍会发生交易的电站项目为:

讷河金阳一期 40MW 光伏电站、广西陆川二期 12MW 光伏电站项目,上述电站

将在 2018 年上半年建成并网,在 2018 年上半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074.84 万元。若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则未来在其开展新的电站投资时,将

由上市公司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2)说明在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公司如何保证本次购

买标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公司如何保证中小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存在较大

量的电站建设,且关联方国建新能为其提供电站建设 EPC 总包及光伏组件采购

服务,但该等服务在电站建设完毕时结束,不具有持续性,同时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此外,本次购买标的财务信息已经由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本次购买

标的财务信息具有真实性与公允性。未来,在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

司将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如未来涉及关联交易,

5

将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确保供应商的选择不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3)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拓展至新能源行业,丰富了上市公司的业务类型,提

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以及保障投资者利益。对于

仍与标的公司处于服务期限且仍会发生关联交易的 EPC 总包及组件采购服务仅

涉及两个在建电站,预计将在 2018 年上半年随着电站建成而结束,并非持续性

的关联交易。

在标的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的

方式选择供应商,如未来涉及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选择不损害公司以及

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文件。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的规定。

(4)请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标的资产与国建新能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为 EPC 总包工程及设备采购,

标的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交易具有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

允性。对于仍与标的公司处于服务期限且仍会发生关联交易的 EPC 总包及组件

采购服务仅涉及两个在建电站,预计将在 2018 年上半年随着电站建成而结束,

预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074.84 万元,若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则未来在其

开展新的电站投资时,将由上市公司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

供应商。

6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较大,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存在较大的

电站建设,且关联方国建新能为其提供电站建设 EPC 总包及光伏组件采购服务,

但该等服务在电站建设完毕时结束,不具有持续性,同时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

有合理性与公允性。此外,本次购买标的财务信息已经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本次购买标的财

务信息具有真实性与公允性。未来,在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将根

据其内部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如未来涉及关联交易,将根据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

保供应商的选择不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的规定。

7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9:重组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期末存在大

额的未收回应收款项。2016 年标的资产营业收入 10,214.95 万元,

2016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7,742.61 万元;2017 年 1-6 月标的资产营业

收入 7,985.43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为

14,292.37 万元。请公司:

(1)列示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手方、计提的坏账准备等明

细。

(2)结合标的资产的销售模式,说明在电网公司按月与光伏电

站项目公司结算的情况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进一步补充披露应收国家电网的电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

合理性。

(3)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标的资产销售政策、信用政策

的合理性。

(4)说明相关应收账款报告期后的收回情况,并结合款项收回

情况,说明交易标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及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和谨慎性。

(5)请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列示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手方、计提的坏账准备等明

细。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对手方、计提的坏账准备、账龄

明细如下:

8

单位:万元

对手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9,245.28 - 9,245.28 1 年以内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489.84 - 2,489.84 1 年以内

莱芜供电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1,028.60 - 1,028.60 1 年以内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1,528.65 - 1,528.65 1 年以内

合计 14,292.37 - 14,292.37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对手方、计提的坏账准备、账

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对手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龄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6,350.60 - 6,350.60 1 年以内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1,224.07 - 1,224.07 1 年以内

莱芜供电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167.94 - 167.94 1 年以内

合计 7,742.61 - 7,742.61

(2)结合标的资产的销售模式,说明在电网公司按月与光伏电

站项目公司结算的情况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进一步补充披露应收国家电网的电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

合理性。

1、标的资产的销售模式。中国发电企业所发电量基本通过电网实现销售。

目前,全国电力企业的电力销售须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两大电网公

司进行。标的资产电力产品在报告期内直接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与电站所在地

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于电力供给至电网公司时确认收入。

2、标的资产与电网公司的结算方式。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

包括标杆电价售电收入、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其中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主要为

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及省级可再生能源补贴。电网公司按月与标的资产光伏电站

核对销售电量,同时结算销售电量的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对于销售

9

电量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部分,则需电站被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资金补助目录》后,按季度或半年度(视电站所在地电网公司政策)进行结算,

根据行业惯例,国家补贴收款期从电站投入运营到最终列入补贴目录并回收补贴

电价的实际时间一般为一年半到两年。

3、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由于标的资产旗下电站均在 2016

年及 2017 年近两年期间投入运营,截至目前尚未有电站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因此有较大的尚未收回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截止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为 14,292.37 万元,其中尚未结算的标杆电

价款为 1,031.33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 7.22%,主要为标的资产近 1 月产生的

标杆电价收入;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款为 13,261.04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

92.78%,主要为尚未结算的国家及省级可再生能源补贴,可见,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的结构符合电网公司与标的公司销售模式与结算情况。

4、国家电网电费款项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另外不计

提坏账准备也符合同行业会计处理的惯例,可比公司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披露

情况如下:

①珈伟股份(300317.SZ):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17]003848 号审计报告,珈伟股份光伏发电应收

款未计提坏账,其坏账政策表述为:“光伏发电应收款(包括应收电力公司标杆

电费与应收国家财政补贴的电费)、正常的员工备用金、押金、各类保证金、应

收政府款项等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除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按公司既

定的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②上海电力(600021.SH):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 XYZH/2017BJA50133 号审计报告,上海电力可再生

能源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其坏账政策表述为:“风险较低组合不计提坏账;风险

较低组合一般包括下列应收款项:①应收政府部门款项,例如应收可再生能源补

助;②应收的各类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③ 应收内部部门或职工为从事经

营业务而发生的暂借款、备用金等性质的款项”。

③太阳能(000591.SZ):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01640038 号审计报告,太阳能应收电网公司

10

电费未计提坏账,其坏账政策表述为:“应收电网公司电费、关联方往来、备用

金、保证金、押金、职工借款按照个别认定法不计提坏账”。

④华北高速(000916.SZ):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 XYZH/2017BJA20517 号审计报告,华北高速光伏

项目应收财政补贴未计提坏账,其坏账政策表述为:“光伏项目应收财政补贴组

合采用单独分析方法;采用单独分析计提坏账准备的,单独分析未发生减值的应

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

⑤正泰电器(601877.SH):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3777 号审计报告,正泰电器应收国内电网和电

力公司的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其坏账政策表述为:“国内电网和电力公司的应

收账款组合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当

期“国内电网和电力公司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

5、有关应收国家电网的电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已在重组

报告书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

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

(3)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标的资产销售政策、信用政策

的合理性。

1、标的资产的销售政策。标的资产的电力均销售给国家电网。标的资产电

力产品在报告期内直接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销售电量根据电网公司每月结算上

网电量予以确认,电价定价则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2729 号)等政策执行。

2、标的资产的信用政策。标的资产营业收入主要为标杆电价收入、国家可

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省级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其中,应收标杆电价通常自出具

账单之日起 60 天结清;应收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没有相关的支付规定,需在得

11

到相关通知后申请,根据行业惯例,电站项目需要被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后半年内方可收取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款项,之后按季

度或半年度结算。

3、同行业有关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披露情况如下:

①兆新股份(002256.SZ):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220017 号审计报告披露:公司光伏发电收

入主要来源于购电企业购电价格与按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

金两部分。光伏电站通过国家电力公司验收、达到并网条件后下达并网运行通知,

同时签订《购售电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并网电价与发电量进行结算从而确认

收入,同时按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

助金额确认收入。

②华北高速(000916.SZ):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 XYZH/2017BJA 20517 号审计报告披露:本公司的

光伏发电企业于会计期末按照上网电量和电费单价确认电费收入金额(电费单价

包括上网标杆电价、电费财政补贴),上网标杆电价应收款的回款期限普遍为一

个月,个别回款在三个月时间内,电费补贴款由于分为国补、省补和接网补贴,

审批时间相对滞后,账龄期限较长。

③嘉泽新能(601619.SH):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合同条款,发行人将电场所发电能输至指定的上网

电量计量点进行交割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地方电网公司,

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电能实施

控制;公司以月末抄表日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电量作为当月

销售电量,以经发改委核定或者与交易对方约定的电价作为销售单价,在销售实

现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

地计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④金科股份(000656.SZ):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天健审[2016]8-118 号审计报告披露:电力销售收入于电力供

应至电厂所在地的省电网公司时确认。本公司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

公允价值确定电力销售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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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太阳能(000591.SZ):根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桐君阁重组报告书反馈意见》之回复,太阳能发电业务

收入中电价补贴一般达到 70%,而电价补贴收款期从产品销售后到最终列入补贴

目录并收回补贴电价的实际时间一般超过半年,最长达到 2 年的时间。

(4)说明相关应收账款报告期后的收回情况,并结合款项收回

情况,说明交易标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及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和谨慎性。

1、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期后回款发 剩余应收账款余

项目

日应收账款余额 生额 额

标杆电费 186.03 186.03 -

中核阿坝县新

可再生能源

能源开发有限 3,399.34 - 3,399.34

补贴电费

公司

小计 3,585.37 186.03 3,399.34

标杆电费 76.65 76.65 -

中核小金县新

可再生能源

能源开发有限 5,583.26 - 5,583.26

补贴电费

公司

小计 5,659.91 76.65 5,583.26

标杆电费 332.32 332.32 -

拉孜百科新能

可再生能源

源科技有限公 1,196.33 - 1,196.33

补贴电费

小计 1,528.65 332.32 1,196.33

标杆电费 122.72 122.72 -

中核国缆新能

可再生能源

源邢台有限公 905.88 - 905.88

补贴电费

小计 1,028.60 122.72 905.88

标杆电费 313.61 313.61 -

莱芜中核国缆

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有限公 2,176.23 278.43 1,897.80

补贴电费

小计 2,489.84 592.04 1,897.80

合计 14,292.37 1,309.76 12,982.61

2、根据期后回款情况可知,电站项目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应收标

杆电价款已全部收回,其中莱芜中核已收回部分省级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上述电

站项目目前均未收回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由于应收标杆电价收入由结算电量

13

及标杆电价组成,应收标杆电价的期后回款与当期标杆电价收入确认一致,可见,

公司已按照真实销售电量及电价确认标杆收入。

标的资产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为:当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发电,国家电网出具

电量结算单,与发电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时确认收入。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标杆电价收入与补贴电价收入,按照

电网公司确认的结算单列示的电量与各地区的标杆结算单价确定光伏电站标杆

电价收入,按照电网公司确认的结算单列示的电量与各地区的补贴单价确定光伏

电站补贴电价收入。

标的公司将电力供应上网后确认收入,此时电力所有权已归属于电网公司,

电站已无法保留与其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或实施控制;根据《购售电合同》、《并

网调度协议》等文件的相关条款,电力一经输送上网,相关电费应支付给发电企

业;光伏电站可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相关文件确定电价并进而准确计量电费收

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综上,交易标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及

收入确认符合合规性和谨慎性。

(5)请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标的资产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均为应收国家电网电费款项;

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的构成、账龄与标的资产和国家电网公司之间的销售模式、

结算方式相匹配;标的资产销售及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收入确认及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标的资产确认报告期内收入的政策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

14

(此页无正文,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之签字页)

专此说明,请予审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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