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登记备案。
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
内(即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1
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8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