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18-7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2282 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将来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 4 名,分别是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和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 4 名发行对象出具承诺函:按
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的相关要求,承诺获配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不予转让。
四、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
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
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
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
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
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
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
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
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