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本次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
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后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2、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
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
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保本承诺、期
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2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宗列: 王德忠: 肖波:
2018 年 1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