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垦农发: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8-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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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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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

副总经理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

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

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

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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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后

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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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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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

相关规定;

4、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八)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

围内的所有文件,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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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

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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