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其他证券监管规定
(以上统称为“证券监管规定”)以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
下,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办法所称信息即《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中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本办法及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
(二)审慎原则。公司应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
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孰严原则。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监
管规定,遵从孰严的原则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定和办理。
(四)保密原则。公司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善到位的保密措
施,要求知悉信息的人员就此严格保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暂缓信息披露的情形包括:
(一)拟披露的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误导投资者;
(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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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包括:
(一)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三)披露某项信息被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或构成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法院命令。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的关
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1.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
联交易;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3.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
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5.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6.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
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规定或上交所的认定,其他豁免审议和披露的交易
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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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包括没有传媒或分析师报告对该信息做出报道或
评论);
(三)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
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前述职
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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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或
公司豁免披露申请被上交所驳回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的报送材料和往来文件
并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归档。归档内容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的全部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
总部部门及分、子公司;公司总部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
司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做出书面保密承诺,切实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依
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做好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工作,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
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舆情
监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情况及分析师报告监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信息: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在此情形下,除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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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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