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垦农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8-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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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识;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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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公司将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工

作,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严禁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严禁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为: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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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或电邮咨询;

(八)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

第八条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不会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法定公告。公司不会以宣传

广告或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对公司的报

道,必要时将适当回应。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子邮件,由证券法务部设专人接收查阅,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及时回复;对投资者相对集中的问讯,给予公开回复;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证券法务部设专人接听,并以书面方式记录投资

者的咨询及回复等情况,定期交给董事会秘书审阅。

证券法务部负责将投资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

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将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

生误导。公司会将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司通过电子信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

答复。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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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

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

一对一的沟通。沟通形式可采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等方

式。

公司严禁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知情人及决策参与者

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因实施再融资计划(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

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在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部

门,监事会监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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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交流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

司之间的良好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接待过程工作中,除非得到董事会及

董事长的明确书面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

言,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二)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过度宣传行为;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是是投资者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拥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具备公司治理、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证券法务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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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来访或调研

时,应当按照《投资者来访/调研预约须知》(附件 1)上所述时间和方式进行

预约,填写《投资者来访/调研申请表》(附件 2),并向证券法务部提供调研

内容清单或调研函,证券法务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

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法务部应事先做好调研资料准备、会议室安排

等工作,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调研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同

时,避免其在调研过程中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来访的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投资者签署《投

资者来访/调研相关事项承诺书》(附件 3),由证券法务部保存。

第二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

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八条 来访活动结束后,证券法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附件 4),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在 E 互动平台发布有

关内容,之后将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投资者接待并作

出相关报道。

第三十一条 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

情况,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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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

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1:投资者来访/调研预约须知

附件 2:投资者来访/调研申请表

附件 3:投资者来访/调研相关事项承诺书

附件 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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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电话方式

预约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30

电话:025-87772107

2、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

电子邮箱:skiad_ltd@163.com;传真:025-86267790

3、信件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24 楼

邮编:210019

联系人:证券法务部

二、正常接待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30

三、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

料。您需要填写《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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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调研申请表

编号: 预约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1、机构投资者( ) 2、券商分析师( )

投资人类别 3、个人投资者( ) 4、媒体采访 ( )

5、其他 ( )

调研形式 1、现场( )2、网上( )3、电话( )4 邮件( )

投资者单位名称

及调研人员名称

(个人投资者除外)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 希望调研时间

调研函(主要内

容)

董秘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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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调研相关事项承诺书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承诺书涉及的有关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

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本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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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1、特定对象调研( ) 2、分析师会议( )

投资者关系 3、媒体采访 ( ) 4、业绩说明会( )

活动类别 5、新闻发布会 ( ) 6、现场参观 ( )

7、路演活动 ( ) 8、其他

形式 1、现场( ) 2、网上( )3、电话会议( )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

时间

地点

公司出席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

确认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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