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前锋: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8-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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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北汽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对为本次

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等分别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

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

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本公司置出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采

用了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公司 100%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并最终选择了市场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置出

资产及标的公司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

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新

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17)

第 1028 号)确认并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

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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