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
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在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需发表意见者,
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截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
司担任的职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