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章程修正案

来源:上交所 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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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 2018-00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华远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条原为:

“第一条 为维护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新增章程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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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管理费中列支。”

章程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三、新增章程第五章: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组

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

章程后续章节及条款编号顺延。

四、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句原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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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公司党组织提议时。”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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