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 2018-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
司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两份二审民事裁
定书、八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一批诉讼案”)及八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
二批诉讼案”)。
有关本案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8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5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第一批诉讼10名自然人投资者;
②、原告:第二批诉讼11名自然人投资者;(暂收到一审判决8份)
③、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一批诉讼案10名投资者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皇台酒业公司赔偿原告合计22,933,918.72元。
2、诉讼费用共计173,892元由皇台公司负担。
第二批诉讼案8名投资者起诉请求:
1、被告皇台酒业公司赔偿原告合计1,149,208.21元。
2、诉讼费用由皇台公司负担。
三、判决情况
第一批诉讼案二审判决情况:
(一)、原告袁琴美,一审判决胜诉标的21,669,377元。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三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47元予以退回。
(二)、原告陈海华,一审判决胜诉标的646,662.7元。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7元予以退回。
(三)、其余八名自然人投资者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名投资者合计赔付617,879.02元。
2、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8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第二批诉讼案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8名原告合计:967871.6元。
案件受理费合计20,467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第一批诉讼案: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受理费173,892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
偿款22,933,918.72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2017年度损益23,107,810.72元。现除两
名投资者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标的22,316,039.7元),公司将密切关注法院发回重审结果,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批诉讼案:共有11名投资者诉讼,合计金额1,135,497.55元。公司已根据暂收到的8
份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受理费20,467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偿款967,871.6元计入当期营业
外支出,影响公司2017年度损益988,338.6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第一批诉讼案:(2017)甘民终427号、(2017)甘民终428号民事裁定书;(2017)甘民
终426号、(2017)甘民终429号、(2017)甘民终430号、(2017)甘民终431号、(2017)甘
民终432号、(2017)甘民终433号、(2017)甘民终434号、(2017)甘民终435号二审民事判
决书。
第二批诉讼案:(2017)甘01民初863号、(2017)甘01民初864号、(2017)甘01民初834
号、(2017)甘01民初835号、(2017)甘01民初836号、(2017)甘01民初948号、(2017)
甘01民初951号、(2017)甘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