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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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 2018-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

司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两份二审民事裁

定书、八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一批诉讼案”)及八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

二批诉讼案”)。

有关本案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8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17-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5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第一批诉讼10名自然人投资者;

②、原告:第二批诉讼11名自然人投资者;(暂收到一审判决8份)

③、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一批诉讼案10名投资者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皇台酒业公司赔偿原告合计22,933,918.72元。

2、诉讼费用共计173,892元由皇台公司负担。

第二批诉讼案8名投资者起诉请求:

1、被告皇台酒业公司赔偿原告合计1,149,208.21元。

2、诉讼费用由皇台公司负担。

三、判决情况

第一批诉讼案二审判决情况:

(一)、原告袁琴美,一审判决胜诉标的21,669,377元。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三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47元予以退回。

(二)、原告陈海华,一审判决胜诉标的646,662.7元。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7元予以退回。

(三)、其余八名自然人投资者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规定,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名投资者合计赔付617,879.02元。

2、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8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第二批诉讼案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8名原告合计:967871.6元。

案件受理费合计20,467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第一批诉讼案: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受理费173,892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

偿款22,933,918.72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2017年度损益23,107,810.72元。现除两

名投资者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标的22,316,039.7元),公司将密切关注法院发回重审结果,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批诉讼案:共有11名投资者诉讼,合计金额1,135,497.55元。公司已根据暂收到的8

份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受理费20,467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赔偿款967,871.6元计入当期营业

外支出,影响公司2017年度损益988,338.6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第一批诉讼案:(2017)甘民终427号、(2017)甘民终428号民事裁定书;(2017)甘民

终426号、(2017)甘民终429号、(2017)甘民终430号、(2017)甘民终431号、(2017)甘

民终432号、(2017)甘民终433号、(2017)甘民终434号、(2017)甘民终435号二审民事判

决书。

第二批诉讼案:(2017)甘01民初863号、(2017)甘01民初864号、(2017)甘01民初834

号、(2017)甘01民初835号、(2017)甘01民初836号、(2017)甘01民初948号、(2017)

甘01民初951号、(2017)甘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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