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东区 A 座 31 层

电话(Tel):(010)58698899(总机)传真(Fax):(010)58699666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com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规范指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

板规范指引》、《从业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

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时在江

苏省昆山开发区春旭路 258 号东安大厦 1701 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郑

玉芝主持。

贵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040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

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基于上述,贵公司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0006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404%。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

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由于现场会议不具备推选股东代表监票人的条件,本次会议由一名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经逐项审

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6000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3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6000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6000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6000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

4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6000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经核查,上述提案3、提案4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案1、提案2及提案5经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5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敏开

经办律师:

陈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众应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从短期技术面看,近期消息面一般,主力资金有介入迹象,短期呈现震荡趋势,市场关注意愿一般。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