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7-074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 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7年12
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5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A2-9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9,487,99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4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9,117,7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4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70,2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1,2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70,2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55%。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487,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487,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 许菁菁、张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