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5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013,768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3,827,605 股的 0.59%,为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涉及股东 3 名。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4 日。
一、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雅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95 号)
核准,公司向李文发行 8,055,077 股股份、向郑杰英发行 1,118,760 股股份、向湖
州华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飞投资”)发行 1,118,760
股股份、向敖洲发行 559,380 股股份、向徐子英发行 335,628 股股份,合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1,187,60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及《上市公司
股份未到账结构表》,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
市日为 2017 年 1 月 4 日,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程中,交易相关方李文、郑杰英、华飞投
资、敖洲、徐子英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李文作出承诺:
(1) 李文关于股份限售和持续锁定的承诺如下: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禁比例为本次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票的 50%;自股票发行完成之
日起 48 个月后解禁比例为本次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票的 30%;自股票发行完
成之日起 60 月后解禁比例为本次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票的 20%;
(2)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华飞投资作出承诺:
(1)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徐子英、敖洲作出承诺:
(1)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郑杰英作出承诺:
(1) 若承诺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2)若承诺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在 12 个月以上的,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3)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杰英通过 2015 年 10 月华飞电子第五次股权转让取得了华飞电子 10.00%
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郑杰英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的权益时间
已经在 12 个月以上,因此,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李文、敖洲、徐子英、郑杰英、华飞投资等承诺人承诺:
1、在承诺人与上市公司约定的业绩承诺及在浙江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任
职和竞业禁止期间内,承诺人不会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以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
2、承诺人在此保证,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所得的经营利润、收益全部归
上市公司所有,且承诺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李文、敖洲、徐子英、郑杰英、华飞投资等承诺人承诺:
1、诺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
益;
3、承诺人将不会要求上市公司给予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与
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4、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
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内幕信息的承诺
李文、敖洲、徐子英、郑杰英、华飞投资等承诺人承诺:
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情形。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五)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李文、敖洲、徐子英、郑杰英、华飞投资等承诺人承诺:
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向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承诺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李文、敖洲、徐子英、郑杰英、华飞投资等承诺人承诺:
1、截止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依法持有浙江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股
权,对于本人/本公司所持该等股权,本人/本公司确认,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履
行对浙江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浙江
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合法续存的情况。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
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闲置
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
人/本公司所持浙江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业绩承诺
公司与李文、敖洲、徐子英和华飞投资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
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分别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与 2018 年度,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与 2018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
1,700 万元与 2,200 万元,即三年累计不低于 5,100 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4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013,768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3,827,605 股
的 0.5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敖洲、郑杰英、徐子英。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股东全称 质押冻结股数(股)
号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1 郑杰英 1,118,760 1,118,760 664,500
2 敖洲 559,380 559,380 -
3 徐子英 335,628 335,628 -
合 计 2,013,768 2,013,768 664,500
注:根据关于锁定期的承诺之“若承诺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在
12 个月以上的,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由于郑杰英通过 2015 年 10 月华飞电子第五次股权转让取得了华飞电子 10.00%
的股权,郑杰英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的权益时间已经在 12 个月以上,因此,其相应
股份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故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雅克
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雅克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雅克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解禁及上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