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
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有利于加快公司在新材料及新能源领域的布局,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方向,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充分利用合作方的投资经验及资源,为公司进
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有效地整合产业链提供支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策略。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
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二、关于与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与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2018 年度拟与江苏迈科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
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2018 年度拟与江苏迈科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至董事会审议。
2、关于与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拟与江苏迈科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按
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
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江苏迈科 2018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继续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继续向全资子公司青岛沃尔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增
资,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完成,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发展需要。上
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系为实现募投项目的顺利完成而做出的,没有改变募集资
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四、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募集资金的规定。公司本次计划使用人民
币 7,4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不超过 6 个月的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7,4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不
超过 6 个月的定期存款的事项。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惠州乐庭电子线缆
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沃尔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为其经营所需,支持其
业务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共同利益。本次担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 3
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世政
刘广灵
杨在峰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