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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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7-121 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2017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水阁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540,0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36,090,805 股的 64.596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40,0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92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

表股份 3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 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姚启明、王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0,056,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25,3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0047%;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

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540,0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 6,100 股,反对 25,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4%;反对 25,3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用途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扬州曙光光电自

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0,056,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25,3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

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540,0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 6,100 股,反对 25,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4%;反对 25,3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姚启明、王康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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