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
意见
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备忘录 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2017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17 年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2017 年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2017 年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2017 年激励计划》,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计划建立起了公司、股东与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
于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续的回报。《2017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
与约束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2017 年激励计划》。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卫平、颜克益、赵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