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
孙公司迪思公关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迪思公关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且其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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