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7-10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后,公司取消了《关于出售爱奥乐医疗器械(深
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详情见公司 2017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关
于取消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取消议案后)》。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
康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00 至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272,432,4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83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235,259,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53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7,173,46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8.3013%。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奕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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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
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超纯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272,421,8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3,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290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70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
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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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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