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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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

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秉、

周姗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健康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健康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宜华健康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2017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

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7 年 12 月 24 日,宜华健康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取消本次股

东大会《关于出售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2017 年

12 月 25 日,宜华健康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关

于取消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取消议案后)》,在法定期

限内对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取消的原因予以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

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

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奕民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2

年 12 月 2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宜华健康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

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宜华健康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健康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 235,259,030 股,占宜华健康总股本的 52.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宜华健康的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37,173,463 股,占宜华健康总股本的 8.3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

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

华健康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宜华健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陈超纯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72,421,8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3,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

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

4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5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周姗姗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程 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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