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7-009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15:
00至2017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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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40,375,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57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共计 4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788,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40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
表公司股份 339,557,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5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名,代表公司股份 818,4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郭浩先生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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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同意 19,197,39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7417%;反对 1,065,48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81,050 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50%;反对
1,065,48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15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同意 19,305,30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743%;反对 957,57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25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88,960 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33%;反对
957,57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6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林州重
机铸锻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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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同意 20,000,7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65%;反对 262,1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93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84,420 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25%;反对
262,1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75%;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同意 20,040,7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039%;反对 222,1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96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4,420 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0%;反对
222,1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48,58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39%;反对 327,03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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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61,465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8%;反对 327,03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12,30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33 %;反对 263,31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10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25,185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00%;反对 263,31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2%;弃权
10,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2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晶晶律师、赵洪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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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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