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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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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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大成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7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予以公告,并于2017年12月13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通知的内容为公司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上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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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

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

14:30在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

议案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名,代表

股份340,375,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76%。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41

名,代表公司股份30,788,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5%。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

名,代表股份339,557,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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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名,代表股份818,44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代

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大成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郭浩先生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9,197,39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7%;反对票1,065,48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83%;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8,981,050股,占参加会

议 无 关 联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6850% ; 反 对 票

1,065,48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50%;弃权票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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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9,305,30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43%;反对票957,5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7%;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088,960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33%;反对票957,57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7%;弃

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林州重

机铸锻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

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20,000,7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5%;反对票262,1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5%;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784,420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25%;反对票262,1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5%;弃

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20,040,7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9%;反对票222,1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824,420股,占参加会

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0%;反对票2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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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0%;弃

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40,048,58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039%;反对票327,03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0,461,465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8%;反对票327,030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40,012,30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票263,3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票100,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0,425,185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0%;反对票263,310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2%;弃权票100,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8%。

经大成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公布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

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大成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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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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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何晶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赵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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