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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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7-21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6 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5:00-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海林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1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38,147,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38,143,70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94%。

其中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先生代为投票表

决。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

生代为投票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3,7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0%;反对 3,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7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939%;反对 3,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1%;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参会股东中张海林先生、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为本议案关联 方,三人持有的

2

334,170,000 股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8,143,7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8%;反对 3,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7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939%;反对 3,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1%;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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