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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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17-046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及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

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召

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7日15:00在长春市净月区百合街启

明软件园A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吴建会先生亲

自出席并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234,577,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172%,其

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234,565,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14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9%。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共

4人,代表股份506,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吉林兢诚律

师事务所马维山、张彦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赞成234,584,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0%;反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0%;弃权0股,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

赞成49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634%;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6%;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

为:赞成234,584,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0%;

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0%;弃权0股,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

赞成49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634%;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6%;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赞成234,584,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0%;反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0%;弃权0股,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

赞成49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634%;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6%;弃权0股。

议案四、《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作为

关联方应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35,739,802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5,730,5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40%;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

赞成49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634%;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

时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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