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事前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了 2017 年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
况和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2017 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
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认为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预计合计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孙清焕先生
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费
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及《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唐国庆 张红 陈国尧
201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