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延
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审批权限和程序均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延长 2016 年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王晋勇、叶金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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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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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晋勇
叶金福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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