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5 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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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

意见如下:

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方案,符合市

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事宜不存在关

联交易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王晋勇、叶金福

2017 年 12 月 24 号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晋勇

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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