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
意见如下:
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方案,符合市
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事宜不存在关
联交易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公司拟延长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王晋勇、叶金福
2017 年 12 月 24 号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晋勇
叶金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