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
独立意见》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艳霞、鲁瑾、蒋轶
2017年12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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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________________
程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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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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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