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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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4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二楼会

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4,67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170%。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该7人持有及代理了7名股东的股

份数),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66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142%。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2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2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2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4,67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4,67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4,67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洁、何灿舒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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