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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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134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诚志通”或“原告”)与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州一化”或“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珠海诚志通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

订的《工矿产品供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利息损失以及诉讼费用

等合计 6,300,903.73 元。香洲区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案件编号为(2016)粤

0402 民初 7250 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1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

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香洲区法院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珠海诚志通与被告福州一化签订的编号为《NN/RZ2015-92401》、

《NN/RZ2015-92402》等七份《工矿产品供需合同》解除;

2、被告福州一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诚志通返

还预付货款 6,030,600 元;

3、被告福州一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诚志通支

付从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付清时止、以 6,030,6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4、驳回原告珠海诚志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606 元,由原告负担 2,342 元、被告负担 54,264 元。

鉴定费 44,000 元,差旅费 12,22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珠海诚志通与福州一化的诉讼事项目前为一审判决,被告福州一化是否

执行判决或提起上诉的情况尚不确定,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6)粤 0402 民初

7250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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