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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
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拟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原因进行了核查后,一致
认为,激励对象邓燕红、覃海涛、张先铃、吴海燕、赵璇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根据《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 5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合计 253,63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29 元/股。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认真审阅陈国宁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与
个人承诺声明,陈国宁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3.2.4 条规定之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陈国宁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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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聘任陈国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宣恩博世科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暂定
名称)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宣恩博世科水环
境治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称),能够依托公司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在乡镇污水治
理领域的技术优势,顺利推进宣恩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的
实施,规范项目运作,为公司后续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治理业务打开更广阔
的市场空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宣恩博世科水环境治理有限公
司(暂定名称)的事项。
独立董事:覃解生、徐全华、文新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