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1 18:56: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现行有效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召开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载了《上海华

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的日期及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

浦区高泾路 599 号 C 座 2 楼公司 2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延平先生主

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9,40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3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9,40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3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赵延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朴东国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向忠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王杰俊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甘为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沈云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施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汪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陆洁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赵延平、朴东国、王向忠、王杰俊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赵延平,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635,265 票。

朴东国,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635,265 票。

王向忠,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635,265 票。

王杰俊,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635,265 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甘为民、沈云中、施俭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

甘为民,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635,265 票。

沈云中,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635,265 票。

施俭,获得投票数 89,404,0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其 中获得出 席会议 的中小 投资者的 投票数 为

6,635,365 票。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汪利、陆洁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其中:

汪利,获得投票数 89,403,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 , 其 中 获 得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投 票 数 为

6,635,265 票。

陆洁,获得投票数 89,404,000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其 中获得出 席会议 的中小 投资者的 投票数 为

6,635,365 票。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4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4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5,26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及议案 5 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议案 2、

议案 3、议案 5 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议案 1、议案 2、议

案 3 涉及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已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

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测导航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 卿

负责人:沈田丰 姚景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测导航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