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刘欣女士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阅,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续聘其为
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4,671.52 万元。
独立董事:陈方清、石英、聂兴凯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