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我们对拟审议的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证。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方清、石英、聂兴凯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