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7-05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第七十
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披露。 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以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