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7-053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需进行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姚见儿先生、周爱国先生、牛正翔先生和杨晓华先生 4 人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喻立忠先生、余颖先生和吴健民先生
3 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候选人
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
选人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分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 4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姚见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6 月出生,硕士。
1990 年至 1993 年任浙江桐庐第二人民医院医生;1993 年至 1998 年就读于浙江
大学(原浙江医科大学),硕士毕业,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因加入创业公司而办理
中退;1998 年 6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研
发部经理;2003 年 11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透景有限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透景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姚见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13.1 万股,并通过上海景
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9.4 万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姚见儿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姚见儿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周爱国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3 月出生,硕士。
1992 年 8 月至 1996 年 11 月任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车站值班员;1997 年 6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荷银光华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分析员;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3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 月任透景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周爱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周爱国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爱国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牛正翔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12 月出生,学士。
2012-2013 年完成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 EMBA 教育。1990 年 8 月至
1994 年 8 月任东南大学医学院附属中大医院 ICU 住院医师;1994 年 9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德国赫斯特公司销售代表;1996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日本东菱药
品株式公社销售主管;1998 年 11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意大利赞邦集团—海南金
晓制药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经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深圳医药保健品
进出口有限公司全国市场经理;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上海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金龟华超医药有限公司新药总监;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上海玉
丹制药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透景有限董事、营销
中心经理兼销售总监。2015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牛正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牛正翔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牛正翔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杨晓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6 月出生,学士。
1992 年 6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任中国贸促会上海浦东分会办公室主任;1993 年 12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上海六里现代生活园开发公司项目经理;1995 年 5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上海浦东经济贸易局开发区管理处主任科员;2000 年 10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张江创投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今任上海鼎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执行总裁。2015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杨晓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杨晓华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
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喻立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9 月出生,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南昌济生制药厂科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江西桑海企业集团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副总监、董事会秘书;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
公司监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
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喻立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余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10 月出生,博士。
2002 年 1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亚商咨询研发中心主任;200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2017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鹰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余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3、吴健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3 年 2 月出生,硕士。
1968 年 9 月至 1978 年 9 月任四川渡口 10-1 信箱医院医生;1981 年 11 月至 1987
年 10 月任武汉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儿科主治医生;1987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
任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检验科教授、科主任;2004 年 6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检验系顾问;2008 年 12 月退休;2009 年 1 月至今
任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学顾问。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吴健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