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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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董事

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东中西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

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投资建设年产400万吨烯烃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对

公司现有产业链的较好互补,本项目所运用的技术成熟,顺利建成将对公司产生

积极的影响,将使公司产品更加多元化,进一步提高经营能力,提高公司抗风险

能力,将大力提升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合作协议书的签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东中西示

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设立子公司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顺利开展年产400万吨烯烃综合

利用产业园项目建设,公司投资设立项目子公司有助于公司产业发展,投资设立

子公司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投资设立子公司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长有 潘煜双 费锦红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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