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1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
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0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召集人
陕西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陕西柞水盘龙生态产业园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谢晓林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
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64,901,5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74.8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45,400,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2.38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501,5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2.5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0,061,5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260,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6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80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9.0014%。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实施<陕西盘龙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64,9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高玲玲律师、郑瑞志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