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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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工具 公告编号:2017-106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发行价格为 12.22 元/股。

二、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75,024,546 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413,154,546 股。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

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受理博深工具递交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登记申请。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

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博深工具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前述新增股份

的上市手续。

四、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声明和承诺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上市公告

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各参与方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

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投资者若对本上市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上市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

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

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目录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8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 ........................................................................... 8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0

三、募集配套资金 ................................................................................................................. 26

四、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9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35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36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37

八、本次发行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 37

九、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40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41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41

二、本次交易资产交割情况 ................................................................................................. 42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43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43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44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44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45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47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本报告书 指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股票发行情

况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本次重组 指

配套资金的行为

上市公司、博深工具 指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指 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和张淑玉

际控制人

金牛研磨、交易标的 指 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 100%股权

常州市达顺机械有限公司,原名常州市通诚砂布有限公司、金

达顺机械 指

牛研磨关联方(金牛研磨实际控制人杨建华控制的其他企业)

常州亚细亚研磨有限公司、金牛研磨关联方(金牛研磨实际控

亚细亚研磨 指

制人杨建华控制的其他企业),2017 年 4 月已注销

常州亚洲研磨有限公司、金牛研磨关联方(金牛研磨实际控制

亚洲研磨 指

人杨建华控制的其他企业),2017 年 4 月已注销

常州市孟河珠城砂布厂,金牛研磨关联方(金牛研磨实际控制

孟河珠城砂布 指

人杨建华控制的其他企业),2017 年 5 月已注销

贝尔特磨具 指 常州市贝尔特磨具有限公司

杨建华、巢琴仙、叶现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

交易对方 指

钱建伟、陆博伟、朱红娟等金牛研磨全体股东

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杨建华、巢琴仙、叶现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

名交易对方 钱建伟、陆博伟、朱红娟

业绩承诺股东 指 交易对方,即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

审计基准日 指 本次重组的审计基准日,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重组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

标的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博深工具名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

标的资产交割日 指

记手续完成之当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签

金购买资产协议》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指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签

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签

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指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张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淑玉等配套融资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张淑玉

《一致行动协议》 指 5 人于 2008 年 7 月 9 日和 2014 年 1 月 1 日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补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张淑玉

充协议》 5 人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勤信审字[2017]第 11863 号”

《金牛研磨审计报告》 指

《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勤信阅字[2017]第 1006 号”《博

《备考审阅报告》 指

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

《金牛研磨评估报告》 指 (2017)第 0135 号”《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

及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东方花旗、独立财务顾

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中勤万信、中勤万信会

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

同致信德、同致信德评

指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施细则》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定》 修订)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

《配套募集资金问答》 指

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GDP 指 国内生产总值

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亿元 指 人民币亿元

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

本次重组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构成。

根据博深工具与金牛研磨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博深工具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杨建华、巢琴仙、叶现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

钱建伟、陆博伟、朱红娟所持金牛研磨 100%股权。

根据同致信德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评估值合计为 120,110.38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资产整体成交金额为

120,000.00 万元。博深工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合计支付对价 91,680.00 万元,

占比为 76.40%,以现金方式合计支付对价 28,320.00 万元,占比为 23.60%。

本次重组后,博深工具持有金牛研磨 100%股权。

博深工具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为

每股 12.25 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博深工具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据此计算,博深工具将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共计发行 7,484.0809 万股股份。

根据博深工具 2017 年 3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7 年 4 月 6

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

2016 年末的总股本 338,13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0.3 元(含税)。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

红利)/(1+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12.25-0.03)/1=12.22 元/股。相应的,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由 7,484.0809 万股调整为 7,502.4546 万

股。

具体情况如下:

支付方式

持有金牛研磨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万元) 发行股份

股权比例 支付现金(万元)

(万股)

1 杨建华 51.00% 61,200.00 18,360.00 3,505.7283

2 巢琴仙 25.00% 30,000.00 6,000.00 1,963.9934

3 叶现军 6.50% 7,800.00 - 638.2978

4 徐子根 6.00% 7,200.00 2,160.00 412.4386

5 杨华 5.00% 6,000.00 - 490.9983

6 李卫东 5.00% 6,000.00 1,800.00 343.6988

7 朴海连 0.50% 600.00 - 49.0998

8 钱建伟 0.50% 600.00 - 49.0998

9 陆博伟 0.25% 300.00 - 24.5499

10 朱红娟 0.25% 300.00 - 24.5499

总计 100.00% 120,000.00 28,320.00 7,502.4546

同时,博深工具向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

张淑玉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8,840

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

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中介机构费用、现金对价和投入标的公司年产 3,000 万

平方米涂附磨具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6,762.60 万股(即不超

过发行前博深工具股本的 20%)。在上述范围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最后发行数量。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上

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

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配套融资实施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本次重组后,博深工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怀荣、吕桂芹、程辉、

任京建和张淑玉等 5 人。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2017 年 4 月 5 日)。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九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九十分别为 12.57 元/股、12.25 元/股和 11.80 元/股。

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基础上,经交

易各方协商并综合考虑交易各方利益,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所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百

分之九十,即 12.25 元/股,不低于《重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市场参考价的

百分之九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博深工具 2017 年 3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7 年 4 月 6

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

2016 年末的总股本 338,13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0.3 元(含税)。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

红利)/(1+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12.25-0.03)/1=12.22 元/股。相应的,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由 7,484.0809 万股调整为 7,502.4546 万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期间,博深工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股份发行数量为博深工具向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数量之和。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各交易对方

在交易标的的持股比例×各交易对方以股份支付的比例)÷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分别支付对价

的金额及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持有金牛研 获取对价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序号 姓名

磨股份比例 (万元) 金额(万元) 股数(万股) 金额(万元)

1 杨建华 51.00% 61,200.00 42,840.00 3,505.7283 18,360.00

2 巢琴仙 25.00% 30,000.00 24,000.00 1,963.9934 6,000.00

3 叶现军 6.50% 7,800.00 7,800.00 638.2978 -

4 徐子根 6.00% 7,200.00 5,040.00 412.4386 2,160.00

5 杨华 5.00% 6,000.00 6,000.00 490.9983 -

6 李卫东 5.00% 6,000.00 4,200.00 343.6988 1,800.00

7 朴海连 0.50% 600.00 600.00 49.0998 -

8 钱建伟 0.50% 600.00 600.00 49.0998 -

持有金牛研 获取对价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序号 姓名

磨股份比例 (万元) 金额(万元) 股数(万股) 金额(万元)

9 陆博伟 0.25% 300.00 300.00 24.5499 -

10 朱红娟 0.25% 300.00 300.00 24.5499 -

合计 100.00% 120,000.00 91,680.00 7,502.4546 28,320.00

注:根据交易对价及股份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股份数不足 1 股的,向下取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金牛研磨 100%的股权。

(三)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调整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做调整

价格调整方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价格调整方案

的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

可调价期间

会核准前

(1)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指(399101)收盘点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

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9月30日收盘点数(即11,605.91点)跌幅超过

10%。

调价触发条件 (2)可调价期间内,博深工具(002282)收盘价于本次交易复牌后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9

月30日收盘价13.80元跌幅达到或超过20%。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交易日为“价格向下调整的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该“价

格向下调整的触发条件成就之日”需在上述“可调价期间”之内。

调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决定调价的董事会召开当日

当调价触发条件中(1)或(2)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后,上市公司有权在

发行价格调整

7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 如果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则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

的调整 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至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发行日期间除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

权、除息事项 整。具体调整办法以上市公司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1、调价触发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等相关规定,设置理由,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1)关于调价机制的调整

2017 年 3 月 30 日、2017 年 5 月 25 日、2017 年 6 月 16 日,博深工具分

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28 日 ,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调价机制进行了调整。

(2)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①调整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做调整。

②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价格调整方案。

③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④调价触发条件

1)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指(399101)收盘点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

易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收盘点数(即 11,605.91 点)跌幅超过 10%,且博

深工具(002282)股票收盘价较博深工具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扣减上市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配(即 0.03 元/股)后的价格(即

13.77 元/股)跌幅超过 20%。

2)可调价期间内,深证制造指数(399233)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收盘点数(即 2,075.34 点)跌幅超过 10%,且博深工具

(002282)股票收盘价较博深工具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扣减上市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配(即 0.03 元/股)后的价格(即 13.77

元/股)跌幅超过 20%。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交易日为“价格向下调整的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该“价格

向下调整的触发条件成就之日”需在上述“可调价期间”之内。

⑤调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决定调价的董事会召开当日。

⑥发行价格调整

当调价触发条件中 1)或 2)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后,上市公司有权在 7 个

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⑦发行股份数量的调整

如果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则上市公司发行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

应进行调整。

⑧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具体

调整办法以发行人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3)修订后的调价触发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①《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可以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

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

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

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②修订后的调价触发条件设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1)调价触发条件明确、具体、可操作

修订后的调价触发条件有明确的对标对象、触发调价的计算方式,调价触发

条件的设计明确、具体、可操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调价触发条件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

修订后的调价触发条件包含了中小板指数或深证制造业指数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

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10%。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综合

考虑了中小板指数和深证制造业指数下跌的情况,分别对应市场总体走势和行业

走势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充分考虑了大盘和同行业因素的影响,选择对标对象合

理。

3)调价触发条件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自身股价走势的影响

修订后的调价触发条件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自身股价走势的影响,即“博深

工具(002282)股票收盘价较博深工具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扣减上市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配(即 0.03 元/股)后的价格(即

13.77 元/股)跌幅超过 20%”得到满足是调价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

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的规定。

(4)调价条件的设置理由

修订后的调价触发条件将中小板指数和深证制造业指数作为两个对标对象,

分别对应市场总体走势和行业走势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充分考虑了大盘和同行业

因素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的影响。同时,将上市公司的自身股价的重大变化作为

触发调价机制的必要条件,在考虑整体走势的基础上兼顾了个股走势,有利于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

(5)调价触发条件的设置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①本次调价触发条件的设计明确、具体、可操作,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在触发条件设

计上明确、具体、可操作,便于投资者理解和行使表决权,并可有效避免生效后,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规定不明确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②调价触发条件的选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方案中设定的触发条件以中小板指数(399101)、深证制造指数(399233)、

博深工具(002282)股票价格的变动为参照,触发条件的选取严格建立在大盘、

同行业及个股因素变动基础上,即体现了对整体市场风险的防御,也兼顾了个股

走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③价格调整方案设立的初衷是防御市场风险,避免市场波动对本次交易产生

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展产品线、扩大营业规模,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市

场占有率,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价格调整方案的初衷

是防御市场风险,一旦 A 股市场大幅下跌后,可能导致公司的股价出现持续性、

大幅下跌,交易对方违约风险会增加,价格调整方案有利于避免市场大幅或持续

向下波动的情况对本次交易的不利影响。

(6)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问题汇编》”)中对是否构成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调整不属于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相

关情形,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现金支付情况

1、现金支付金额

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合计为 28,320.00 万元,由博深工具向杨

建华、巢琴仙、徐子根和李卫东分别支付 18,360.00 万元、6,000.00 万元、

2,160.00 万元和 1,800.00 万元。

2、现金支付进度

(1)上市公司应于标的资产股权交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杨建华、巢

琴仙、徐子根、李卫东等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 30%;

(2)如上市公司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 3 个月内未完成配套资金的

募集工作,则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李卫东等支付本次

交易现金对价的 30%;

(3)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杨建华、巢琴仙、

徐子根、李卫东等支付现金对价的剩余部分。本次交易中的全部现金对价应于取

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 12 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五)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牛研磨全体股东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股东需要按照业绩承诺的完成情

况进行相应解锁。

在业绩承诺期内,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上市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金牛研磨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且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下同)与当期期末

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在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出具时出具专项报告。

业绩承诺股东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2018 年度可解锁数量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7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股东完

成了 2017 年度业绩承诺 80%及以上的,在该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

起可转让或交易(即解锁,下同)的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完成后业绩承诺股

东各自持有的博深工具股份数量(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股份”)×30%×(经注册会

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金额÷2017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

金额)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金额÷2017 年度

业绩承诺净利润金额”大于 1 时按 1 计算。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年可解锁股份数有不足 1 股的,舍去不足 1 股部分

后取整。

2、2019 年度可解锁数量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

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股东完成了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

之和 80%及以上的,在该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起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按如下公式计算:

2019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60%×(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总金额÷2017

年度、2018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 2018 年度已解锁股份数量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总金

额÷2017 年度、2018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大于 1 时按 1 计算。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年可解锁股份数有不足 1 股的,舍去不足 1 股部分

后取整。

3、2020 年度可解锁数量

交易对方剩余未解锁的股份应在交易对手履行完毕对上市公司的全部业绩

补偿、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后方可流通。在注册会计师出具 2019 年度标的资产盈

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起

可解锁的博深工具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2020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100% -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已解锁股份总数量 - 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 用于资产减值

测试补偿的股份数

最终锁定期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审核认可的锁定时间为准。

交易对方处于锁定期内的上述股份不得赠予或转让;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

的部分股份可以设置质押,但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各自持有全部股份的

50%。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的业绩承诺股东在锁定期内质押股份的,需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同时,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承诺:“如因涉嫌本次交易所提供或

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前述关于本次重组取得的博深工具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内,上述各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六)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

博深工具与交易对方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杨建华、

巢琴仙等 10 名业绩承诺股东对金牛研磨未来盈利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和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金牛研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预测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准,且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下同)分别为 8,250 万

元、9,750 万元和 11,100 万元。杨建华、巢琴仙等 10 名业绩承诺股东承诺,本

次交易完成后,金牛研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将不低于

上述预测净利润总额,即 29,100 万元。

上述净利润为金牛研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且该净利润应为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

益。

2、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即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上市公司委托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金牛研磨 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

与 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在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出具专项报告;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差额应以专项报告为准。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业绩承诺期间的三个会计年度全部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标的

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 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承诺盈利数

的,业绩承诺股东应根据上述专项报告的结果按照相关约定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补

偿义务。

3、业绩补偿

(1)补偿方式

若金牛研磨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承

诺净利润(即 29,100 万元),则业绩承诺股东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

金对价按相关约定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补偿。

其中,“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指业绩承诺期内的 2017 年至

2019 年承诺的金牛研磨净利润之和,即 29,100 万元。

“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指业绩承诺期内的 2017 年至 2019 年

金牛研磨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之和。

(2)补偿总额的计算

实际补偿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总额=(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 - 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

实际净利润)÷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当补偿总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业绩承诺股东当期应各自补偿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股东当期应各自补偿总额=业绩承诺股东应补偿总额×业绩承诺股

东各自获得交易对价金额÷业绩承诺股东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当补偿总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其中,业绩承诺股东各自以现金或股份补偿的金额如下:

①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李卫东各自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

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李卫东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

按相关约定予以补偿,且各自补偿的现金金额上限以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现金对价为限,即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李卫东分别按 18,360.00 万元、

6,000.00 万元、2,160.00 万元、1,800.00 万元按相关约定优先予以补偿,其余

业绩承诺股东不采用现金补偿,直接以股份进行补偿。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

李卫东应于接到上市公司补偿通知后 10 日内,就其应当补偿的现金部分支付至

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如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李卫东未按照前款约定足额支付现金补偿或现

金补偿部分不足以补偿业绩差异的,则上市公司将计算出应予补偿的股份,该等

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连同其他业绩承诺股东的股份一起以 1.00 元的价格进

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②业绩承诺股东各自股份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股东各自补偿的股份数=(业绩承诺股东各自补偿总额 - 业绩承诺

股东各自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在计算业绩承诺股东各自补偿的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不为整数,则不足一股部分,由业绩承

诺股东按照每股发行价格以现金方式补偿。

(3)涉及转增、送股及现金股利的处理

①在业绩承诺股东应予股份补偿的前提下,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上市公司实

施转增或送股分配,则业绩承诺股东当期补偿股份数应根据以下公式予以调整:

业绩承诺股东当期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股东当期补偿股份数×(1+截至承

诺期末的累计转增比例或送股比例)。

②在业绩承诺股东应予股份补偿的前提下,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上市公司以

现金实施分配股利,则业绩承诺股东应在接到上市公司补偿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将因补偿股份而在业绩承诺期内已累计取得的现金股利一并返还至上市公

司指定账户内。

(4)股份补偿程序

①在业绩承诺期内,若金牛研磨出现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

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而需要业绩承诺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

司应在当期年报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股东

当期补偿现金和股份数,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向业绩承诺股东发出通知,并由上

市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上

市公司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回购业绩承诺股东当期补偿股份数,并予以注销。

业绩承诺股东共同指定杨建华收取上述回购总价(人民币 1.00 元)。

②业绩承诺股东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

内,按照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与上述股份回购相关的一切手续,并签署和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③若出现上述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或因其他

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情形,则业绩承诺股东应在该等情形出现后的 6 个月内,将等

于上述业绩承诺股东当期补偿股份数的股份赠送给上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的除业绩承诺股东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在册股东,除业绩承诺股东之外的

其他上市公司在册股东按其持股数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股东持股数后上

市公司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④自上市公司确定补偿股份数之日起至股份补偿实施完毕,该部分股份不再

拥有表决权,且不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博深工具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

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的现金总额,则杨建华等 10 名业绩承诺股东应向上

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股东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按相关

约定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补偿。

①减值测试中,业绩承诺股东减值补偿总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 根据业

绩承诺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 - 根据业绩承诺已经补偿股份的总数×本次发行股

份价格。

在计算业绩承诺股东减值补偿总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②减值测试中,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减值补偿额=业绩承诺股东减值补偿总额

×业绩承诺股东各自获得交易对价金额÷业绩承诺股东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在计算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减值补偿总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③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

业绩承诺股东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现金对价按照相关约定对标的

公司的减值进行补偿,但以现金方式对未实现净利润的补偿和减值补偿的合计金

额不得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现金对价额,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杨建华、巢琴仙、徐子根、李卫东应于接到上市公司减值补偿通知后 10 日

内,将其应当补偿的现金部分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④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减值补偿的股份数的计算

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减值补偿的股份数=(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减值补偿总额 - 业

绩承诺股东各自减值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若因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前博深工具以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

导致业绩承诺股东持有的博深工具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时,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

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前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标的公司作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

除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5、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总额

无论如何,业绩承诺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减值测试

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 - 因本次交易产生的所得税费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孰低值。

6、金牛研磨业绩考核期是否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节约财务费用影响

本次对金牛研磨进行收益法评估是在其现有资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

虑其经营历史、市场环境、行业变化、产能变化等情况,以现有业务基础在未来

经营期间产生的收益进行测算后形成的专业判断,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资

产经营的影响。

考虑到本次配套融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评估未以配套募集资

金成功实施作为假设前提,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的现金流不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

入带来的效益,因此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全体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

承诺金牛研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 8,250 万元、9,750

万元和 11,100 万元,上述净利润为金牛研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且该净利润应为扣除募集配套资

金投入带来的收益。若金牛研磨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 2019

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即 29,100 万元),则业绩承诺股东将进行业绩补偿。

因此,金牛研磨业绩考核期实现的净利润不包括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收

益,故而也未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节约财务费用的影响。

(七)业绩奖励

承诺期满后,金牛研磨实际累计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部分的 50%以现金

方式用作对标的公司管理层或员工的奖励,但奖励的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

20%。

奖励的具体人员范围、奖励时间、奖励金额由金牛研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

告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在上市公司公布金牛研磨 2019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后,由金牛研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相应人员。

1、业绩奖励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业绩奖励条款设置有利于维持金牛研磨管理层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实

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管理层的利益绑定,进一步提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整合绩

为避免业绩承诺股东实现业绩承诺后,缺乏动力进一步发展业务,本次交易

方案中设置了业绩承诺期内的超额业绩奖励安排。超额业绩奖励安排有利于激发

管理层团队积极性,实现上市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的绑定,在完成基本业绩承

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以实现标的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2)符合自愿、公平原则,体现了市场化产业并购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对

等的特征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是交易双方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及中

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背景下,经过多次市场化磋商、博

弈谈判而达成的一致意见,符合自愿、公平原则。

(3)业绩奖励设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合

法权益

交易协议中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系交易各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超额业绩奖励条款有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和其他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2、业绩奖励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1)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9 号-职工薪酬》,超额业绩奖励可视为上市公司对标

的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由于该等奖励确定、支付均发生在业

绩承诺期届满后,在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奖金支付义务存在不确定性。因

此,标的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在奖励金额能够可靠估计时将相应款项计

入管理费用。

(2)业绩奖励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超额利润奖励安排,在计提业绩奖励款的会计期间内将增加标的公司的

相应成本费用,进而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上述业绩奖

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业绩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这将有助于激

励标的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及提升盈利能力,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期间损益安排

自审计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止,金牛研磨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

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如金牛研磨在此期间产生亏损,则由本

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各自按照本次交易前在金牛研磨持股比例承担,并于《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约定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亏损

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目标公司。

标的股权交割后,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金牛研磨进行审计,确定审计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股权产生的损益。

若股权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

末;若股权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九)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股权交割日后,金牛研磨截至审计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审计基准日后

实现的净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享有本次交易完

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或损益。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

淑玉)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

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

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陈怀荣、

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玉承诺将分别认购不低于 6,000 万元、5,000 万元、

5,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000 万元。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

张淑玉不参与询价过程,但接受本次发行投资者询价结果。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6,762.60 万股(即不超过发行前博深

工具股本的 20%),并以证监会最终的核准范围为准。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上

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实

施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五)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根据博深工具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调减

为不超过 58,84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具体用途 金额

支付现金对价 向杨建华、巢琴仙等 4 名自然人支付交易对价 28,320.00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涂附磨具项目 24,820.0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60.00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 1,640.00

合计 58,840.00

(六)股份锁定安排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

张淑玉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

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的股

票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次交易前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

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张淑

玉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认购的

博深工具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在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前持有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本人所认

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

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的配偶田金红出具

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本人目前暂无任何减持所持博深工具股份的

计划。本人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前持有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

综上,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认购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陈怀荣的一致行动人田金红在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前持有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陈

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玉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怀荣 4,677.8240 13.83 4,677.8240 11.32

吕桂芹 4,454.5649 13.17 4,454.5649 10.78

程辉 3,479.3283 10.29 3,479.3283 8.42

任京建 3,058.7228 9.05 3,058.7228 7.40

张淑玉 2,637.6676 7.80 2,637.6676 6.38

其他股东 15,504.8924 45.85 15,504.8924 37.53

杨建华 - - 3,505.7283 8.49

巢琴仙 - - 1,963.9934 4.75

叶现军 - - 638.2978 1.54

徐子根 - - 412.4386 1.00

杨华 - - 490.9983 1.19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李卫东 - - 343.6988 0.83

朴海连 - - 49.0998 0.12

钱建伟 - - 49.0998 0.12

陆博伟 - - 24.5499 0.06

朱红娟 - - 24.5499 0.06

合计 33,813.0000 100.00 41,315.4546 100.00

(二)本次发行前(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怀荣 46,778,240 13.83%

2 吕桂芹 44,545,649 13.17%

3 程辉 34,793,283 10.29%

4 任京建 30,587,228 9.05%

5 张淑玉 26,376,676 7.80%

6 王志广 5,778,579 1.71%

7 靳发斌 4,935,762 1.46%

8 陈怀奎 4,895,494 1.45%

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666,900 1.38%

10 王焕成 2,564,100 0.76%

合计 205,921,911 60.90%

(三)本次发行后(截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已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

书》。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

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在

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

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怀荣 46,778,240 11.32%

2 吕桂芹 44,545,649 10.78%

3 杨建华 35,057,283 8.49%

4 程辉 34,793,283 8.42%

5 任京建 30,587,228 7.40%

6 张淑玉 26,376,676 6.38%

7 巢琴仙 19,639,934 4.75%

8 叶现军 6,382,978 1.54%

9 王志广 5,798,579 1.40%

10 靳发斌 4,935,762 1.19%

合计 254,895,612 61.69%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博深工具备考审阅报告》,假设 2015 年 1 月 1 日上市公司已完成标

的公司的股权收购,本次重组前后,2017 年 6 月末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比

较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备考)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6 月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2017 年 6 月

30 日)

30 日)

资产总额(万元) 105,136.60 238,084.83 132,948.23 126.45%

负债总额(万元) 21,195.63 29,876.33 8,680.70 40.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83,940.98 208,208.51 124,267.53 148.04%

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48 5.04 2.56 103.00%

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0.16% 12.55% -7.61% -37.76%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备考)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1-6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2017 年 1-6

月)

月)

营业收入(万元) 25,062.35 53,553.32 28,490.97 113.68%

利润总额(万元) 5,179.21 10,218.00 5,038.79 97.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520.56 8,788.09 4,267.53 94.40%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21 0.08 59.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 0.21 0.08 59.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3 0.13 0.10 285.1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3 0.13 0.10 285.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根据《博深工具备考审阅报告》,假设 2015 年 1 月 1 日上市公司已完成标

的公司的股权收购,本次重组前后,2016 年末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主要财务指标 (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2016 年末)

(2016 年末)

资产总额(万元) 103,004.31 233,765.86 130,761.55 126.95%

负债总额(万元) 22,842.53 33,604.08 10,761.55 47.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80,161.78 200,161.78 120,000.00 149.70%

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37 4.84 2.47 104.42%

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2.18% 14.38% -7.80% -35.19%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主要财务指标 (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2016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2,996.81 88,938.59 45,941.78 106.85%

利润总额(万元) 1,250.44 9,202.68 7,952.24 635.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248.45 8,124.04 6,875.59 550.73%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 0.20 0.16 391.5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 0.20 0.16 391.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3 0.19 0.16 516.9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3 0.19 0.16 516.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根据《博深工具备考审阅报告》,假设 2015 年 1 月 1 日上市公司已完成标

的公司的股权收购,本次重组前后,2015 年末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主要财务指标 (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2015 年末)

(2015 年末)

资产总额(万元) 103,592.83 232,044.75 128,451.92 124.00%

负债总额(万元) 25,410.23 36,737.74 11,327.51 44.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78,182.60 195,307.01 117,124.41 149.81%

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31 4.73 2.42 104.64%

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4.53% 15.83% -8.70% -35.46%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主要财务指标 (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2015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3,438.44 85,044.66 41,606.22 95.78%

利润总额(万元) 711.23 8,321.88 7,610.65 1,070.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659.67 7,075.15 6,415.48 972.53%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17 0.15 756.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17 0.15 756.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1 0.16 0.15 1,502.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1 0.16 0.15 1,502.8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金牛研磨,能够有效增厚上市公司业绩,提

升主要财务指标表现。标的公司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较高的营业收入,其主要

产品毛利率较高,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利润水平。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6 月,金牛研磨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1,606.22 万元、45,941.78 万元和

28,490.96 万元,净利润 6,713.09 万元、7,173.20 万元和 4,789.99 万元。2017

年至 2019 年,金牛研磨预计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分别为 8,250 万元、9,750 万元和 11,100 万元,能够有效增厚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为上市公司未来业绩提供有力的保障。

因此,上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后,在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上,都有望得到较

大提升。这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从而为股东带来更为丰厚的回报。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磨料磨具相关行业,报告期内两家公司业务侧重

点有所不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专注于金刚石工具、电动工具、合金工具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磨料磨具行业中超硬材料的应用行业。标的公司金牛研

磨主要从事涂附磨具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属于磨料磨具行业涂附磨具子行业。

通过本次横向并购,博深工具持有金牛研磨 100%股权,能够使上市公司进

入涂附磨具市场领域,强化博深工具在磨料磨具行业的市场份额,扩大产品线的

宽度,整合客户资源,提升上市公司在磨料磨具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上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营销网络覆盖海内外,公司架构全球布局,

在美国、加拿大设有销售子公司,外贸业务覆盖了美洲、欧洲、东南亚、中东、

北非等多个海外市场。标的公司在国内拥有强大的销售体系,分别在郑州、广州、

沧州、成都设有销售办事处,强大的国内销售体系助力金牛研磨业绩稳步提升。

由于上市公司与金牛研磨均属磨料磨具相关行业,存在共性客户,因此,本次交

易完成后,金牛研磨可借助上市公司海外销售资源,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市场

占有率。上市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金牛研磨强大的国内销售体系,拓展市场,提

高市场份额。

综上,本次横向并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仅扩大了磨料磨具行业的市场

份额,而且通过彼此在海外和国内的销售渠道优势,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统一协

调,在现有的存量客户方面,通过共享客户资源,扩大整体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

规模;在新客户开发方面,双方将共同开发和维护新的客户资源,提高市场投入

产出的效率。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将增选 3 名董事,其中 2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将

变为 12 人。上市公司增选的 2 名非独立董事由交易对方共同推举,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将共同推举杨建华、叶现军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股

东大会投票通过后成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本次交易不涉及对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安排。

截至本公告书披露日,董事会调整尚未完成。公司本次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

上市事宜中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变动。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主要系交易对方杨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巢琴仙和杨

华是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方,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金额,杨建华及其一致

行动人巢琴仙和杨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960.72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43%。其中杨建华与巢琴仙为夫妻关系,杨建华与杨华为兄弟关系。

本次交易前,杨建华、巢琴仙和杨华合计持有金牛研磨 81.00%股权,未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融资)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杨建华 - - 3,505.7283 8.49

巢琴仙 - - 1,963.9934 4.75

杨华 - - 490.9983 1.19

合计 - - 5,960.7200 14.43

此外,本次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

玉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议

案时,关联股东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博深工具经审计的 2016 年财务报告、金牛研磨经审计的 2016 年财务

报表及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2016 年末/2016 年度) 资产净额

金牛研磨 38,445.70 28,495.65 45,941.78

博深工具 103,004.31 80,161.78 42,996.81

标的资产成交金额 120,000.00 120,000.00 -

标的资产财务数据与成交

120,000.00 120,000.00 45,941.78

金额的较高者

财务指标占比 116.50% 149.70% 106.85%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净资产

(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和营业收入均超过博深工具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八、本次发行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并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前后原控

股股东及交易对手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融资)

性质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怀荣 4,677.8240 13.83 4,677.8240 11.32

上市公司前 吕桂芹 4,454.5649 13.17 4,454.5649 10.78

五大股东及 程辉 3,479.3283 10.29 3,479.3283 8.42

一致行动人 任京建 3,058.7228 9.05 3,058.7228 7.40

张淑玉 2,637.6676 7.80 2,637.6676 6.38

小计 18,308.1076 54.15 18,308.1076 44.31

本次交易主 杨建华 - - 3,505.7283 8.49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融资)

性质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要对手及一 巢琴仙 - - 1,963.9934 4.75

致行动人 杨华 490.9983 1.19

小计 - - 5,960.7200 14.43

叶现军 - - 638.2978 1.54

徐子根 - - 412.4386 1.00

李卫东 - - 343.6988 0.83

本次交易其

朴海连 - - 49.0998 0.12

他交易对手

钱建伟 - - 49.0998 0.12

陆博伟 - - 24.5499 0.06

朱红娟 - - 24.5499 0.06

小计 - - 1,541.7346 3.73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

博深工具自 2009 年 8 月上市以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陈怀荣、吕桂

芹、程辉、任京建、张淑玉等 5 人,上述 5 人分别于 2008 年 7 月 9 日和 2014

年 1 月 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规定了 5 人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程

序,并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上述 5 人按照一致意见在公

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进行表

决时,陈怀荣等 5 人均事先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

以事前沟通一致的意见进行表决。多年合作过程中,上述 5 人在重大决策方面均

形成了一致意见,同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怀荣为公司董事长,吕桂芹为

公司监事会主席,程辉、任京建、张淑玉为公司董事,上述 5 人均在上市公司担

任重要职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吕桂芹、程

辉、任京建、张淑玉 5 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

议》,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自愿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即将《一

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修改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综上所述,自公司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状态未曾发生

变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

2、本次交易方案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和张淑玉 5

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4.15%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

的情况下,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和张淑玉 5 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8,308.107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4.31%,本次交易主要对手杨建华及其一

致行动人巢琴仙和杨华合计持有 5,960.7200 万股份,持股比例为 14.43%。陈

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和张淑玉 5 人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 5%的主要交易对方杨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巢琴仙、杨华

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书》,明确:

“为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本人在 36 个月内将不会谋求对博

深工具的实际控制权,承诺如下:

一、本人愿意保障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任京建先生、程辉先生、张淑

玉女士作为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本次交易后,本人作为博深工具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并在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严

格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本人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将

不会通过如下方式谋求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权:

1、本人将不会为了谋求博深工具实际控制权的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2、本人将不会与任何第三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获得公司其他股东授

权等方式取得公司额外的表决权;

3、本人将不会实施其他任何旨在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举措。”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实施前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人均为

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玉等 5 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

九、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股,社会公众股合计持有的股份不

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

股票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博深工具及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2017 年 3 月 28 日,金牛研磨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重组所涉及的

股权转让事宜,同时全体股东放弃各自的优先购买权。

2、2017 年 3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

案。

3、2017 年 3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4、2017 年 3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

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5、2017 年 5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相关议

案。

6、2017 年 5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7、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相

关议案。

8、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调整了本次交易原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并增加了

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治理安排内容。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9、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10、2017 年 9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调整了本次交易原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明细

用途金额。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

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7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杨

建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8 号),

核准博深工具向杨建华发行 35,057,283 股股份、向巢琴仙发行 19,639,934 股股

份、向叶现军发行 6,382,978 股股份、向徐子根发行 4,124,386 股股份、向杨华

发行 4,909,983 股股份、向李卫东发行 3,436,988 股股份、向朴海连发行 490,998

股股份、向钱建伟发行 490,998 股股份、向陆博伟发行 245,499 股股份、向朱

红娟发行 245,499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 58,840 万元。

二、本次交易资产交割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博深工具已完成收购金牛研磨 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情况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博深工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7]

第 1116 号)。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博深工具已收到

本次资产认购股份的股权出资并已经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了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登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受理博深工具

非公开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

册。博深工具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75,024,546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

为 75,024,546 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413,154,546 股。

(四)工商变更事项

博深工具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订备案等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五)后续事项

1、博深工具尚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杨建

华、巢琴仙、徐子根和李卫东分别支付 18,360.00 万元、6,000.00 万元、2,160.00

万元和 1,800.00 万元;

2、博深工具及其他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工

作;

3、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

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

员的调整情况

在本次资产交割、过户及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

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7 年 3 月 30 日,博深工具与标的公司股东杨建华、巢琴仙、叶现军、

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钱建伟、朱红娟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2017 年 5 月 25 日,博深工具与标的公司股东杨建华、巢琴仙、

叶现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钱建伟、朱红娟签署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 年 8 月 28 日,博深工具与标的公司

股东杨建华、巢琴仙、叶现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钱建伟、朱红

娟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协

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博深工具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不存在违反《博

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

项承诺。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了股份登记申请;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交割手续已完成。本次交易实

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在本次

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及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

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和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过

程中,交易各方和承诺人无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发

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认为博深工具具备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

条件,同意推荐博深工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了股份登记申请;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交割手续已完成。本次交易实

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在本次

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及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

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和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过

程中,交易各方和承诺人无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受理博深工具递交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登记申请。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

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交易合计向杨建华、巢琴仙、叶现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

钱建伟、陆博伟、朱红娟等 10 名交易对方,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博深工具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前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上市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

设涨跌幅限制。新增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份数量(股) 锁定期限(月) 限售起始日期

1 杨建华 35,057,283 12 个月 上市首日

2 巢琴仙 19,639,934 12 个月 上市首日

3 叶现军 6,382,978 12 个月 上市首日

4 徐子根 4,124,386 12 个月 上市首日

5 杨华 4,909,983 12 个月 上市首日

6 李卫东 3,436,988 12 个月 上市首日

7 朴海连 490,998 12 个月 上市首日

8 钱建伟 490,998 12 个月 上市首日

9 陆博伟 245,499 12 个月 上市首日

10 朱红娟 245,499 12 个月 上市首日

合计 75,024,546

(本页无正文,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摘

要》之盖章页)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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