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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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6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 本 次 回 购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379,780 股 , 占 回 购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1,142,222,863 股的 0.0332 %。其中,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67,28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1,142,222,863 股的 0.0146%,回

购价格为 3.40 元/股,涉及人数 4 人,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2,500 股,

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1,142,222,863 股的 0.0186%,回购价格为 4.98 元/股,共

涉及人数 2 人,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2、截止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原激励对象王正兵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40800 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原激励对象陈蓉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 85000 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原激励对象钱宇、吴惠芳、李春燕所持有的已获授

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26480 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原激励对象李华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27500 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已于近日办理完毕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

4、2014 年 12 月 22 日,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

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5、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及

《关于将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张红先生近亲属周文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

案》。

6、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

财务状况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激

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52 人调整为 145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00 万股调整为 685.5 万股,因曹飞先生和徐敏女士在首次

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之日

起 6 个月后向其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143 人,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661.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7、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12.77 元/股。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原激励对象肖忠因个人原因

离职而失去本次认购 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原激励对象王剑因个人资金问题

自愿放弃拟认购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实际

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 万份调整为 100 万份,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完成了向吴刚和白晓旻两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8.29 元/股。

10、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77 元/股调整

为 6.185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 8.29 元/股;鉴于部

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6.18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截止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1、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董事会同意将暂缓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 万股调整为 48 万股,授予价格由 12.77 元/股调整

为 6.185 元/股;董事会同意向 2 名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

性股票 48 万股,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该暂缓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已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完成。

12、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3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该解锁事宜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办理完成。

13、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该解锁事宜已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办理完成。

14、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 元人民币现金,不送股,不转增),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185 元/股调整为 5.935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由 8.29 元/股调整为 8.04 元/股;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5.93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 万股。

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5、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38 名激励对象办理

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16、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根

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935 元/股调整为 3.4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04 元/股

调整为 4.64 元/股;鉴于原激励对象王正兵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3.40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800 股。

17、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18、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宇、

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4400 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

由公司回购注销;由于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女士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当选为公司监

事,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

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其所持有

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2080 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 3.40 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离

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648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

2、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向 9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87 元/股,

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5、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8.87 元/股。

6、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 元人民币现金,不送股,不转增),董事会同意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由 8.87 元/股调整为 8.62 元/股;鉴于子公司嘉盛电源 2016 年股权激励业

绩考核的完成率为 90.19%,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嘉盛电源的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份额为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

额的 80%,当期剩余 20%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

续。

7、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

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

见。

8、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根

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由 8.62 元/股调整为 4.98 元/股;鉴于原激励对象陈蓉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

同意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5000 股。

9、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华因个

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所持有的

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7500 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

购注销。公司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 4.98 元/股

的价格回购上述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75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说明

1、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王正兵、钱宇和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因

当选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决定以 3.40 元/股的价格回购该上述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

件的 167,28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 0.7438%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46%。本次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 568,752 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和 2017 年 10 月 20 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蓉、李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该上述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

解锁条件的 212,5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 2.2727%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86%。本次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 1,058,250 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监事会、独

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和 2017 年 10 月

2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78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1,142,222,863 股的 0.0332%,涉及人数共 6 人,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

1,627,002.00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H10424 号),审验了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止减

少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认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止,贵公司已支付已离职

激励对象王正兵、钱宇、吴惠芳、李春燕、陈蓉、李华六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款合

计人民币 1,627,002.00 元,其中:减少实收资本(股本)379,780.00 元,减少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1,247,222.00 元。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办理完成。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142,222,863 股变更为

1,141,843,083 股。

本次变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动增减

(+、-)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45,534,111 30.25% -379,780 345,154,331 30.23%

1、境内国有法人持股 16,346,153 1.43% 16,346,153 1.43%

2、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22,884,614 2.00% 22,884,614 2.00%

3、境内自然人持股 250,726,424 21.95% -379,780 250,346,644 21.92%

4、基金、理财产品等 55,576,920 4.87% 55,576,920 4.8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96,688,752 69.75% 796,688,752 69.77%

1、人民币普通股 796,688,752 69.75% 796,688,752 69.77%

三、股份总数 1,142,222,863 100.00% -379,780 1,141,843,083 100.00%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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