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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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谭向阳
2017 年 12 月 15 日